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披露並請求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2.對案件有興趣;3.與本案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其他關系”是指:(1)咨詢預先承辦的案件;(二)當事人的現任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或者當事人離任未滿兩年的前任法律顧問;(三)兼職仲裁員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同壹單位工作,或者曾在同壹單位工作且離職未滿兩年的;(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或者介紹代理人;(五)在與本案有關的案件中擔任過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代理人的;(六)私下會見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七)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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