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違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就刑事責任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只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