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當事人不上訴的,刑事判決的生效日期為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案件二審後,經二審裁定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為終局裁定,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壹)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二)終審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