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所謂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仍然存在,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夫妻關系因夫妻壹方死亡而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者。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是指我雖然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這種行為是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