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五十八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維護耕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農膜,增加有機肥的使用,采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農用地的汙染、破壞和退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定期對耕地質量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