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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的法律規定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訊問的訴訟活動。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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