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五十四條。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或者接受軍品采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材料、工程和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中貫徹國防要求,依法保障國防建設和軍事行動的需要。車站、港口、機場、道路等交通設施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為軍人、軍車、船舶通行提供優先服務,並按照規定給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