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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公告送達時間

法律主觀性:

傳票公告的送達期限傳票公告的送達期限壹般為30日。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法院審理每個案件都有法定時限,壹審民事案件為6個月,簡易程序為3個月。二審為期3個月。非因法律原因,不會中斷或延長。另外,也沒有法律規定法院有義務回復妳。法院收到復印件後會盡快通知並送達被告。如果妳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夠詳細,或者法院難以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就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2個月,公告期不計入法定審理期。因此,要了解相關情況,請直接與法院人員聯系。公告送達法院傳票的開庭時間如何確定?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期間以小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算在期間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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