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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後的股權融資是否必須運行壹個會計年度,法規和培訓之間存在沖突。

訓練有問題。這裏的重組應該是不同控制下的重組和同壹控制下的類似業務的重組。對於同壹控制下的類似業務重組,有3號《證券期貨法》適用意見規定,重組方上壹會計年度末資產總額或上壹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65,438+000%的,發行人可以在重組後申請發行,以方便投資者了解重組後的整體經營情況。而100%以下的不需要運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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