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舉辦的年會是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年會時間應視為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時間,然後要求勞動者用休息時間補班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