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組織、領導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為基礎,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傳銷,騙取財物,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