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條* * *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劃分方法。不能達成協議,且* * *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而減損價值的,應當分割實物;難以分割或者分割會使價值受損的,應當分割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 * *某人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壹百五十六條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不適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占有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