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這樣的,正是因為“實證主義”的法律,即國家制定法律,人們就會執行,不管法律是否合法;而宗教則主張“自然法”,即絕對正義,但在17和18世紀因不利於國家的統治而開始弱化。二戰前後,“實證主義”達到頂峰,所以當時很多人認為秩序優於正義。當時德國魏瑪政府弱小,很多人渴望壹個強大的政府,實行強硬政策。另外,德國壹直有“軍國主義”的傳統,他們屬於大陸法系(成文法系),這就促成了“惡法也是法”的理論,大致是這樣的。如果妳查閱壹下實證主義的法律思想,妳就會明白,推薦閱讀的沃金的書(新自然法學派)是對那個時期法律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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