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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不以保證人的過錯為前提,即主合同有效,作為附屬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只要債權人沒有過錯,那麽擔保人和債務人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但同時,保證人因無效保證合同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賠償,也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錯誤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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