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主體分包的標識

主體分包的標識

鋼結構主體工程的分包處理方法。鋼結構工程作為主體結構,不能分包安裝,但可以分包生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主體結構可以內部收縮。

  • 上一篇:重聚微電影回顧
  • 下一篇:過戶是否表明借款具有法律效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