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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電子病歷的保存時間

住院病歷保存期如下: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住院病歷保存期不得少於30年。醫院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和價值,對住院病歷實施分類管理。壹般可分為永久和長期三級病歷。壹級病歷為稀有珍貴病歷,主要指國家和省級黨政領導及知名人士病歷、醫療機構重大醫療事故病歷、有影響的復雜、疑難、稀有病歷,應永久保存(50年以上)。二級病歷為患者死亡病歷、近20年病歷和新上架病歷,應長期保存(30-50年),過期病歷應及時銷毀。三級病歷是20年以上,沒有爭議,沒有價值的病歷,比如順產。它們可以打包、捆紮、堆放,必要時可以隨時銷毀。

法律依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了醫療機構門診病歷的保存期。

不得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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