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壹)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享有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者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消滅;(二)債務人的債權和被轉讓的債權基於同壹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債務的標的物種類、質量相同的,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所負的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者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質量不同的,也可以協商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