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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韓美軍的法律地位

駐韓美軍的法律地位分為四個階段。從1945年9月到1948年8月,在USAMGIK的統治下,美國的法律幾乎就是韓國的法律。美國軍方進行所有法庭審判,甚至韓國人也要在英國法庭受審。1948年8月至1949年6月大韓民國政府成立後,美軍逐漸撤離,僅締結了《臨時軍事安全行政協定細則》。明顯偏向美軍的行政人員、士兵及其家屬,可以說是不平等條約。1950年7月至1967年2月朝鮮戰爭開始時締結的《大田協定》,韓國同意美軍擁有不審判駐韓美軍士兵犯罪行為的治外法權,而是交由美國審判。1953 * * 7月份美韓防衛協定簽署後,也是經過審查廢除了條約,因為美軍犯下的很多罪行實際上都沒有受到懲罰。1967年2月~現在《駐韓美軍地位協定》正式生效,《大田協定》正式加入了棄權條款。因此韓國恢復了對美軍所犯罪行的名義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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