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主題簡單解釋就是:是否在同壹個領域,技術方案是否基本相同,解決的問題是否相同,達到的效果是否基本相同。
參考:在《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2節中明確規定,應當對上述(1)項進行核實,即應當將在先申請的申請文件作為壹個整體來看,判斷後壹申請的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基於其,即應當予以支持。如果後壹申請中的權利要求所要求的技術方案是由該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在先申請中的申請文件的充分公開的技術內容中獲得或者概括的,則該權利要求可以享有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否則將被拒絕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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