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按照規模化、集約化的要求,采取礦區整合、礦種整合、規模整合、產業整合的方式,以資源為基礎,以礦業權為紐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綜合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創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對礦山企業合法開采的礦產資源及其生產要素進行重組。堅持“以大帶小、優進劣出”的原則,鼓勵有實力的投資者,通過收購、兼並、參股、合資等多種形式,整合現有礦山企業及其合法開采的礦產資源,組建新的礦業集團公司,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骨幹、大中小礦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新格局。大幅減少企業數量,提高產業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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