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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章和公章的區別

法律分析:專用章和公章的區別:1,法律效力不同。公章具有對外的法律效力,而專用章只能在單位內部有效使用。2.規格和尺寸的法定要求不同。公章有統壹的法定規格、形狀和大小,而專用章的形狀和大小由單位自行規定,不受法律約束。3.壹般公章是有法律效力的,比如單位的證明等文件。但是,對於增值稅發票,只允許使用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法律依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七條。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司法、參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和組織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出具公函,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並出具準確刻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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