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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追償權。

法律主觀性:

如果分包合同無效,妳要承擔連帶責任。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因此合同無效,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所欠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後,在未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判定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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