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和返還的內容,並在合同條款中與承包人就保證金的下列有關事項進行約定: (壹)保證金預留和返還的方式;(二)存款的比例和期限;(三)存款是否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的計算方法;(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和計算方法;(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和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6)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索賠;(七)逾期返還定金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