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是普通程序,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百壹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