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是:1。司法鑒定中心將在壹般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出具完整規範的鑒定報告。
2、中心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事先閱讀、了解案情,進行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清晰科學,對各種法律能力和因果關系的評價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於二人)。
4.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作出後,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意見上簽字,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送達委托機關或者鑒定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