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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償無力償還的債務

資不抵債的債務,可以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償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自和解協議完成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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