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可以簽發來華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審核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