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九十八條本法有關農民的規定,適用於國有農場、牧場、林場、漁場和其他從事承包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業行政管理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和服務的職責,依法行政,秉公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