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刑的出現是壹個很大的進步,因為在此之前,出版的成文法都是鑄在鼎上的,非常繁瑣,不利於流通。鄧的竹刑很方便交流和攜帶。
竹刑起初沒有法律效力。後來,鄧被鄭裁決處死,他的竹刑被確認為國法。
明朝給晉階兵部右侍郎夫婦的誥:“壹朵小蓮花要壹點錢,所以劍受先朝命封傅,殿中錯列。”竹刑暴露,銀臺花判雲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