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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自學考試退出和退費的規定

法律分析:自考壹旦報名,不退款。自考的培訓報名根據情況退款,以省消協的規定為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條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於提高人的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的創新創造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障教育的發展。全社會都應關心和支持教育的發展。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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