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月繳納水費。收到水費通知單後15天內仍不繳納水費的,按應繳水費金額每天加收5‰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或者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暫停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