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至1實施)第十五條規定了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