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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煙草經營的法律解讀

非法經營煙草業務司法解釋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三年內兩次以上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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