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筆跡: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完整書寫,以保證遺囑表達的真實性,防止被偽造或篡改。
2.簽名:立遺囑人要親自在遺囑上簽名,證明是他做的。
3.日期:立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這有助於在發生糾紛時辨別真偽,也有助於在立遺囑時確定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
4.修改記錄:遺囑內容需要塗改、增刪或修改的,應在修改處註明修改的字數、時間和簽名。如果是實質性的修改,應該在遺囑後專門做壹段。
5.保存方法:遺囑寫好後,應由遺囑人本人或特別執行人保存,不能由遺囑人保存,以免對遺囑的真實性產生懷疑。自書遺囑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是有效遺囑。在法律面前,自書遺囑的效力與其他形式的遺囑完全平等,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