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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購限額標準

法律分析:自行采購項目總額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集中采購目錄內所有貨物、服務和項目自行采購總額分別不超過654.38+0萬元;在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之外,所有貨物、服務和項目每年自行采購總額分別不超過20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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