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非法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車的;違反規定攜犬乘坐電梯的;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可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