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第七百七十壹條聘用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標的、數量、質量、報酬、聘用方式、提供材料、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