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原則在國外法律文書中常被稱為自由心證。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制性規範,不允許當事人和檢察官協商壹致變更或者排除適用,也不允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
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事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是法官可以根據經驗規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知,根據具體案件自由判斷證據、認定事實。
自由心證(我國也稱心證制度)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和理性判斷證據的選擇和證明力,最終形成定罪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