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有下列第壹項至第三項行為之壹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或第五項行為的,處以100元罰款或警告:
(壹)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申領居民身份證,經公安機關通知後拒不改正的;
(二)虛假登記或者冒用他人戶籍證件、身份證的;
故意塗改戶籍證明的;
(三)旅館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對客人進行登記的;
(四)出租房屋或床位供人居住,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居民戶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