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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定金返還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關於租賃合同定金的返還,法律規定如下:

1.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押金的退還按雙方約定執行。

2.出租人違約,導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需要返還定金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承租人違約,導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押金應當退還。

4.因合同解除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按合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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