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辭職不列為組織處理方式。主要考慮是相關規定中明確將誡勉作為日常管理監督方式,引咎辭職有領導幹部主動承擔責任的含義。
法律依據:《中國市對生產方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