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司法解釋相當於高等法院在司法實踐領域對法律具體含義的解釋和下級法院在對法律的理解和具體操作上的答復,具有壹定的抽象性和普遍適用性,各級法院必須貫徹執行。
有兩種回復。實質性案件答辯和純程序性答辯。
實質性答復通常意味著只有下級法院會回答有關案件定性或疑點的問題。壹般下級法院提交報告時,會附上審計委員會的偏頗意見,供最高法院審核。就其效果而言,僅與本案有關。當然,高等法院會匯編壹系列信函,供法律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中參考。
純程序性答復是指司法實踐中就程序性問題向下級法院作出的答復。因為司法程序是* * *穩定的,下級法院壹般以這個問題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