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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下熱水屬性及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下熱水屬性及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1996 5月6日[1996]發行字第5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1995]民航合字第4號《關於地下熱水屬性及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征求國務院法制局意見,現答復如下:

地下熱水(25℃以上)屬於地熱資源,具有礦產資源和水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熱水的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條例》。但是,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區地下熱水(25℃以上)開采登記手續時,應當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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