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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和最高檢的司法解釋屬於立法嗎?

您好,新修訂的立法法規定,最高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作出司法解釋,但不是立法行為。

第壹百零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規定,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初衷。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請求或者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法律的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得就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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