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應當按照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 * *規定了九種情形,並規定有第二種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前應當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證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就被告的行為構成要件進行辯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壹條。在審判長的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