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5月24日[78]法敏之諾。12)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居住在妳省臺山縣的哥倫比亞華僑翁平來信說,他於1963年4月27日,通過臺山縣人民法院[62]廣民字第107號民事判決書,在他與陳秀妮離婚的情況下,根據判決書第二條規定,申請將次子翁君石在國外撫養。經研究認為,出國問題不屬於法院的工作範圍。該函將轉發妳院,請轉請妳省有關部門辦理。其次,類似本案的法律文書,經上級法院審查發現過期,可以由中級法院提交外交部領事司。本案中,臺山縣法院[62]廣民字第號判決書上寫的字。107,如通奸、懷孕、道德品質不良和第三句話,不應寫在判決書中,尤其是寄出國的法律文書中。希望妳以後仔細審核寄往國外的法律文書,防止出國時類似的法律文書產生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