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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集體組織成員的認定
法律分析:集體經濟組織是壹種生產資料部分歸勞動者所有的公有制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的本質是合作經濟,包括工會和資本工會。但是,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中,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盟,弱化甚至否認集體經濟也具有勞動資本聯盟的特征。否定勞動者的個人財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和合作經濟的最大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條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則和程序,由法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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