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因承包人未收取轉讓價款或者未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未能就變更達成壹致,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變更的客觀情況,遵循公平原則處理。
如果雙方的合同無限期地進行下去,顯然對甲方是不公平的,因為甲方將長期失去對土地的支配權,這是對自己生計的保障。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本案雙方沒有約定流轉期限,那麽根據《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即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