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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第十六條,急請專業人士講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十六條

因承包人未收取轉讓價款或者未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未能就變更達成壹致,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變更的客觀情況,遵循公平原則處理。

如果雙方的合同無限期地進行下去,顯然對甲方是不公平的,因為甲方將長期失去對土地的支配權,這是對自己生計的保障。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本案雙方沒有約定流轉期限,那麽根據《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即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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