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選擇準據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適用臺灣地區民法。第二條臺灣省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加民事訴訟,享有與大陸當事人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第三條依照本規定確定的有關法律的適用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