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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理人選任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現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轄的規定,雙方都是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壹年以上的,由被告監禁地或者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主張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同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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